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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统一本市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问题,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以下业务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问题
调入或安置我市的军转干部,无论是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只要其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企业人员,并申请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部门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时,均应认定为“企业军转干部”,适用其养老金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养老金水平时予以补齐的政策。
二、调入补缴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对已按我市原有规定补缴了共济基金、个人账户或**龄养老保险费的调入深圳人员,其调入深圳前的连续工龄仍可作为在我市计发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计算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十七条执行,其中
三、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对未能提供人事档案办理退休的参保人,退休后向市社保机构重新提交人事档案或其它相关材料,并申请重核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自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为其计发待遇,之前的待遇差额应予以补发。但对已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退休后撤销“自动离职”、“除名”处理决定书、并申请重核的,养老部门自受理之后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不予补发。
此前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符的,按本指引执行。
四、个缴前存在历史缴费工资问题
本市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起始时间无论是按1992年8月或调整为本市全民工、合同制职工、集体工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统筹的起始时间,如1992年8月前存在本市历史工资的,都应在系统操作中将该时段录入为“深圳视同”缴费年限,并标记“实际缴费”。
五、退休申请时不再收取高级职称材料问题
自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市社保机构在办理退休业务时,不再收取高级职称相关材料。
六、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发文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