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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社保发﹝2017﹞118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下发《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号)的规定,现将《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操作指引》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操作指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局
2017年4月20 日
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费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
2.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
3.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具有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但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申请时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补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月缴费基数:申请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缴费比例:申请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补缴月数:不**过申请人经审核的原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具有固定职工工作年限内,由申请人自行申报。
2. 申请人申请补缴的时段内具有本市户籍的部分,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金额=月缴费基数×1%×补缴月数。
月缴费基数:同上述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补缴月数:在上述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月份内,且起始时间不得早于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从2001年2月开始补缴。
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补缴金额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从到账次月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四、办理权限
由分局直接办理。
各分局征收科负责补缴业务,各分局养老科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人事档案、确认符合补缴条件的年限。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的,由征收科发起办理流程
1.征收科收取申请人“人事档案”原件及《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核准表》(只填“基本信息”栏,以下简称《核准表》),出具收件回执(回执样式见附件);
2.养老科定期审核档案(为了避免档案遗失,征收科原则上在收到人事档案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养老科,养老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审核);
3.养老科审核档案后,在《核准表》的“社保部门审核意见”栏填写符合补缴条件的年限,复印档案中有关材料后移交回征收科:
4.征收科办理补缴核准手续,包括归还“人事档案”、收回“收件回执”、引导申请人在《核准表》的“申请人补缴申请”栏填写补缴申请、补缴审核确认、补缴处理等。
注:目前补缴费用托收只开通手工托收功能。当场受理后,打印出《一次性补缴存款单》交于申请人到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存款成功后到分局财务室进行入账处理。
(二)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审核档案时发现的,由养老科发起办理流程
1.养老科审核“人事档案”,在《核准表》的“社保部门审核意见”栏填写经审核符合补缴的年限;
具体年限为:符合上述补缴条件的申请人,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判刑等原因而丧失固定职工身份,其由此不能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含军龄、知青年限等)”;
2. 养老科复印档案中有关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1)知青材料(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知青回城招工材料、盖有知青点公章的其它材料等);
(2)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材料(如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等材料);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材料(如毕业分配表、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等材料);
(4)军龄材料(如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转业登记表等材料);
(5)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辞职、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判刑等材料);
(6)其它与补缴年限相关的档案材料。
3.养老科引导申请人到征收科办理补缴手续;
4.征收科收取材料后办理补缴手续,包括引导申请人在《核准表》的“申请人补缴申请”栏填写补缴申请、补缴审核确认、补缴处理等。
收取材料包括:《核准表》、档案有关复印材料。
六、待遇计发
(一)申请人补缴不改变**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补缴年限计算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其中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核定养老待遇的申请人,补缴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按深圳有关规定核定养老待遇的申请人,补缴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申请人的缴费指数和待遇计发时间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在2014年1月1日《实施细则》实施后,如有明确证据显示其曾在本《通知》实施前提出补缴申请但因政策滞后而无法补缴的,可追溯参保人**申请补缴的时间,月补缴基数按其**申请补缴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自行确定。如参保人在2014年1月1日至《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明确证据显示其2014年1月1日至退休前已提出补缴申请的,允许其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一次性补缴,月补缴基数按其**申请补缴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自行确定,补缴后重新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其退休次月按新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