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1993 年 7 月 15 日广东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9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章总则
**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 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 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 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 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三章形式与施教机构
*十三条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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