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019-12-29 浏览次数:96
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着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着。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业中处于良好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较低标准。

 二、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申报承诺书。
3.企业技术中心基本信息表。
4.行业领域选择确认表。
5.限定性经济指标情况表。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
7.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上报统计局的B107-1表、B107-2表,并加盖公章)。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和完税证明。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2.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较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五)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研发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技术中心内部*、博士、**信息,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参加制定的标准,**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设备原值清单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六)其它申报企业认为需上传的资料。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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