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财政资金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我署认定的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10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2.项目单位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且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并已实施完成;
3.被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两年以上,主营业务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条件
事后资助。专项审计与*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70%、30% 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较高40%、小微企业较高50%的补贴,较高不**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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