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 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 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 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一) 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 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 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 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 接受远程教育;
(五) 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十五条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十六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十七条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十八条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十九条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